
開發商因防雷設置未經審核被罰2.8萬 狀告氣象局
開發商因防雷設置未經審核被罰2.8萬 狀告氣象局
前日上午9時,一場因“雷”而起的訴訟在湖南科技大學開庭審理。因所開發的房產項目防雷裝置未經審核,被氣象部門罰款2.8萬元,湘鄉市湘房房地產公司將湘潭市氣象局告上了法庭。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審理后,湘潭市雨湖區法院宣布休庭,此案將擇期宣判。前日上午9時,一場因“雷”而起的訴訟在湖南科技大學開庭審理。因所開發的房產項目防雷裝置未經審核,被氣象部門罰款2.8萬元,湘鄉市湘房房地產公司將湘潭市氣象局告上了法庭。經過兩個多小時的審理后,湘潭市雨湖區法院宣布休庭,此案將擇期宣判。
防雷裝置未審核,氣象局開罰單
2008年,湘房房地產公司在湘鄉市開發了“湘房·世紀城”,這個樓盤由一棟19層的高樓以及若干棟多層樓房組成。湘鄉市氣象局下達書面通知,要求開發商在10個工作日內上門辦理防雷審批手續。
“這一年多來,我們上門做了無數次工作,開發商對執法人員毫不理睬”,在庭審現場,湘潭市氣象局法規科一位負責人說。今年4月底,湘鄉市氣象局對該樓盤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要求開發商暫停建設,并在5月11日前予以改正。不過,這一紙文書再次石沉大海。
5月18日,湘鄉市氣象局以案情和執法環境復雜為由,將這起違法案件移交給湘潭市氣象局。在郵寄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沒有得到任何回應后,7月15日,湘潭市氣象局作出(潭)氣罰[2010]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湘潭市氣象局認為,“湘房·世紀城”項目的這棟19層高樓(11號樓)的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當地氣象主管部門審核,擅自施工,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決定給予開發商責令改正并罰款2.8萬元的處罰。
開發商:氣象局開罰單超越職權
在庭審現場,原告被告雙方進行了激烈辯論。開發商代理律師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以及《湖南省雷電災害防御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工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縣(市、區)的防雷工作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所以,湘鄉市范圍內的氣象行政違法行為應當由湘鄉市氣象局管轄。
對于這張2.8萬元的罰單,開發商代理律師認為,根據《氣象法》第37條規定,“安裝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既然《氣象法》對這種違法行為只規定了“警告”的行政處罰,那么根據《氣象法》而設置的包含了罰款的部門規章應該是無效的。
氣象局:這張罰單有據可依
開發商將自己告上法院,湘潭市氣象局有些無奈。據湘潭市氣象局辯護律師郭振美解釋,建筑物防雷裝置的設計和施工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湘潭市氣象局對發生在湘潭市區域內的氣象違法行為都有權依法查處。
至于開發商對罰單的質疑,郭振美解釋說,這完全是開發商對《氣象法》理解有誤。郭稱,《氣象法》是上位法,其具體實施和處罰規定在相關的法規、規章之中做了具體規定。根據《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第11號令)第三十二條,防雷裝置設計未經有關氣象主管機構核準擅自施工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因此,湘潭市氣象局開出的這張2.8萬元的罰單,完全在該法條的幅度內,無可指責。
其實,早在今年9月,針對湘潭市氣象局開出的這張罰單,開發商已經向湘潭市政府提出了行政復議。復議后認為,開發商應當將建筑物防雷裝置設計報送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其未報送審核擅自施工的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所以,氣象局對開發商違法行為的處罰并無不妥,并最終維持了氣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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