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游客在云南省昆明市石林風景名勝區游玩時突遇暴雨,在避雨中不幸遭雷擊身亡。事后死者家屬向法院起訴要求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賠償130余萬元。近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宣判,駁回死者家屬的上訴,維持“補償兩死者家屬經濟損失共計17萬余元”的一審判決。
去年7月13日,鄭某和曹某等7人到石林風景區旅游。當天16時40分左右,當他們行至石林風景名勝區“南天門”景點附近時,突然下起了大雨。鄭某手持雨傘和曹某在“南天門”景點的石頭下避雨時,不幸遭遇雷擊,當場死亡。之后,云南省雷電中心出具雷電災害調查報告,結論為:此次雷擊事件是因直擊雷導致游客傷亡,是一起突發性的雷擊災害事件。事后,死者家屬將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告上法庭索賠130多萬元。
經審理,石林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本案發生的實際情況,原告的親屬鄭某的不幸死亡是因突發性的雷擊災害事件造成的,對此,受害人及被告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雙方均無過錯。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作為石林風景名勝區的管理者和受益方,應分擔死者的部分經濟損失,遂判決由被告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補償兩死者家屬經濟損失共計17萬余元。一審宣判后,死者鄭某的家屬不服,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訴。
上訴中,鄭某家屬認為,景區沒有依法安裝避雷裝置,沒有設置緊急避險場所、警示標志,沒有及時對游客進行提醒、疏導,管理上存在重大缺陷,才直接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對上訴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昆明市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所涉系一起直擊雷致人損害的事件,引發游客傷亡事件的危害源系雷電自然災害,其具有突然性和致害點不可預見性的特性。其次,本案事發地云南石林風景區地貌特點及作為世界自然遺產的性質決定了在景區內進行任何人工添附工程必須以不影響、破壞自然景觀為前提,且必須經過嚴格研究及審批程序。如何在不破壞自然景觀且符合相關部門規定的情況下進行有效、合理的雷電綜合防御體系建設尚未進入研究階段。再次,結合該景區范圍廣大、景點分布分散、游客眾多的特點,本案中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在收到氣象部門天氣預報后,通過廣播形式提醒游客注意的方式并無不當。一審判決對石林風景名勝區管理局并無侵權過錯的認定并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法院同時認為,結合本案事實及損害情況綜合考慮,一審判決根據案件事實及公平原則確定的補償數額趨于公平,并無不當,依法予以維持。至此,昆明市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